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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姬花状告龙谷乡两个商标侵权,为何法院只判(2)

来源:粮油食品科技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2年05月08日 01:58:00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焦点二,如构成侵权,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益海嘉里公司要求龙谷仓粮油公司、竞成超市六部停止

焦点二,如构成侵权,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益海嘉里公司要求龙谷仓粮油公司、竞成超市六部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龙谷仓粮油公司、竞成超市六部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34754576号“人物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关于赔偿责任问题,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竞成超市六部销售案涉侵权商品存在合法来源并有相应的提供者,故竞成超市六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龙谷仓粮油公司生产经销侵犯益海嘉里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不存在法定的免除赔偿责任的事由,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一审法院根据龙谷仓粮油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诉争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酌情确定龙谷仓粮油公司赔偿益海嘉里公司因商标侵权所受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等费用30000元。一审判决:一.龙谷仓粮油公司、竞成超市六部立即停止侵害益海嘉里公司第34754576号人物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龙谷仓粮油公司赔偿益海嘉里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

益海嘉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省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龙谷仓粮油公司在涉案被诉侵权商品的上端悬挂的小标签上使用的“人物图案”与益海嘉里公司享有的第34754576号“人物图形”注册商标在整体外观形状、构图及颜色上基本一致,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故意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中,在设计产品的包装、装潢时,尤其是委托第三方设计公司设计时,要认真审查,避免因采用的包装、装潢设计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有一定影响力的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另外,本案龙谷仓粮油公司在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上标注“

”,并不构成对“

”注册商标的侵权,这属于涉及“商标使用”的一种合理使用情况--“商标描述性使用”,商标的合理使用就是对商标专用权的一种限制。具体到本案中,涉案商品上虽然印有“古法”字样,但其实质是对商品制作工艺的描述,主要目的在于客观描述食用油行业的一种生产技术和工艺,体现该商品的质量及特点,属于正当使用而非商标性使用,并不产生区别商品来源的指示性作用,不会造成混淆,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

编辑:苏艳

来源:山西高院

【来源:山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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